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3586號
TCDV,110,司促,33586,2021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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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3586號
債 權 人 謝孟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森旺餐飲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 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 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則法院審酌 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 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 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 責,此時法院即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係加盟關係,詎相對人率 予違反兩造原所簽訂之加盟合約,並強行禁止聲請人開始營 業,致兩造關係難以繼續。聲請人見相對人無視兩造所簽訂 合約之互惠互利與本諸誠信原則先以互相協議解決之約定, 即片面變更契約內容與增加原所無之限制,復如上所述禁止 聲請人開始營業致難以繼續。聲請人被迫無奈終止與相對人 之加盟關係,則聲請人既已終止系爭相對人片面違約之加盟 合約,自應返還押金新臺幣(下同)3萬6000元。又依系爭合 約第1條與第15條,參以契約簽訂之目的與體系觀之,相對 人即應賠償聲請人100萬之賠償。聲請人既係係肇因於相對 人之片面違約而被迫無奈終止系爭合約,從而相對人即應據 此賠償聲請人10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 請鈞院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固提出加盟合約、L1NE對 話截圖等影本為據,惟前開資料未能釋明相對人有違約之事 實。聲請人復未提出任何得為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相對人 對於聲請人已負有返還押金及損害賠償之義務,難認聲請人 就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已盡釋明之責。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 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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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森旺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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