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3578號
TCDV,110,司促,33578,2021110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357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禦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捌佰柒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林禦沅於民國109年07
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7月13日
起至民國112年07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84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0月28日止累計83,874元正
未給付,其中83,330元為本金;451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
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描述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03357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3330元 林禦沅 自民國110年10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