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3303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黃文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圓平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法定代理人黃文彬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
替)。
㈡提出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㈢提出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沙鹿檔案大樓公共藝術設置委託
代辦服務採購之契約書影本。
㈣陳報違約金17388元之計算方式。
㈤提出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