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323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林浩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伍仟肆佰貳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二點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
(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浩葦於民國(下同)110年2月25日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380,000元整,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7
年2月25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1
2.48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0年7月25日(最後一次繳
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365,4
29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
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
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
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
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
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
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