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3226號
TCDV,110,司促,33226,202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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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322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詹甯淇即詹香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伍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年
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參佰
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
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
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詹甯淇即詹香倫
民國102年12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MASTER CARD
: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
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
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
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
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
,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
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
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
書可稽(證一)。(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8
年8月29日止共消費簽帳58,618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
,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
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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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