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3083號
TCDV,110,司促,33083,202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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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308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方志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捌佰捌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方志恆於民國103年07月0
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
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
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年1
0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229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42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
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
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
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
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
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
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
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
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
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
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
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緣相對人方
志恆於民國110年07月07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年10月14日止未受償之利息8732及
手續費/費用/違約金8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
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
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
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
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
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
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
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03308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827元 方志恆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0年10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九 002 新臺幣130052元 方志恆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0年10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003 新臺幣268000元 方志恆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0年10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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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