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2958號
TCDV,110,司促,32958,2021110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2958號
債 權 人 鍾兆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俊憲即俊憲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王忠春有權代理王俊憲簽立110年3月11日債務協議書
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委任書等)。
㈢表明請求利率為6%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影本文件
(按卷內債務協議書內並未載明約定利率,依民法第203
條規定,法定利率為年息5%。)
㈣表明債務人與債權人間就債務問題之原因事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