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2955號
債 權 人 游朝輝
債 務 人 鄉村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英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
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
定有明文。查本件係純依票據關係請求,債權人就系爭支
票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債權人請求債務人
給付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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