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2910號
TCDV,110,司促,32910,202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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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291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高郁雯

高瑞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叁仟柒佰玖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高郁雯於民國106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邀
同債務人高瑞懋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
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
用3筆,計新臺幣202,950元整。依教育部核定依高級中等以
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7條、第8條規定,及第7條第1項
第2款規定,應按月攤付利息,依同辦法第10條及第12條規
定,依主管機關、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承貸銀
行規定、自離校後滿一年,按年金攤還法償還本息,倘借款
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
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
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高郁雯至學程結束後一年內未按月償付利息,累計
已計未收利息847,另就讀學校學程結束一年後,並未依約
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202,950元,合計應償還203,797元
,並以其中202,950元為本金,依附表所示計算利息、違約
金,並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高瑞
懋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
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
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乙紙,撥款申請書3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03291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2950元 高郁雯高瑞懋 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九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2950元 高郁雯高瑞懋 自民國110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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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