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2909號
TCDV,110,司促,32909,202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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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290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王容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貳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容華於民國(下同)109年05月27日向聲請人訂
借勞工紓困貸款,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約定借款期限3年
,自109年05月27日起至112年05月27日止,於撥款後6個月
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自第7個月起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
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依借據第3條約定,借款
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未達新臺幣500萬元之二年期
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0.845%)加計加碼年率1%訂定,自
聲請人撥貸日起前1年由政府全額補貼利息,自第2年起由債
務人依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如經政府停止補貼利
息時,則自停止補貼利息之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
部利息。
(二)詎債務人自110年07月27日起未依約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置
理,聲請人爰依借據第7條第1項第1款約定,無須事先通知
或催告,主張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自110年06月27日
起,按本借款利率負擔利息;並依借據第5條約定,本金自
到期日起,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
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
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四)債務人迄今仍積欠本金新臺幣76,721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
金未償,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檢具相關證物,狀
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法
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小額貸款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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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