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0674號
債 權 人 張柏雅
代 理 人 鄭世脩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香港商諾維亞國際有限公司、許鴻紳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許鴻紳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㈡確認利息 起算日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算是否有誤? ㈢提出對債務人請求連帶清償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 料。㈣債務人香港商諾維亞國際有限公司業於110年5月4日經授商字第11001077090號函准予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 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之戶 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 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 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 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 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 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0月14日送 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 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就其請求並未釋明,應駁回其聲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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