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90號
聲 請 人 柯秉志律師(即沅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當事人間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沅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准展期至民國111年6月25日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由法院選派時,應公告之。且清算人應於後6個月 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 由,聲請法院展期,此觀公司法第83條第3項、第87條第3項 規定即明。而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113條 第2項規定亦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10年度司字第27號民事裁定 選派為沅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自110年5月間裁定 送達聲請人,因目前仍在清查動產之財產情形,加上新型冠 狀病毒疫情,目前尚難清算完結,為此具狀聲請准展延清算 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經本院於110年5月7日以110年度司字第27號民事裁 定選派為沅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本院於110年6月 25日中院麟民縱110司27字第1100044525號公告在案乙節, 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民事卷宗審閱無誤。本院認聲請人申敘理 由,核無不當,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間。四、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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