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0年度,189號
TCDV,110,勞訴,189,2021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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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89號
原 告 劉琴
林妍芸
洪麗娟
陳雅玲

張淑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靜儒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台灣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耀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0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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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