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473號
TCDV,110,勞補,473,202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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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73號
原 告 張群偉
訴訟代理人 黃晨翔律師
被 告 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佩縈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另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
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與第三項、第四項後段之
訴訟目的一致,亦即原告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所有之利
益,即其繼續受僱於被告期間內按月可得之工資,故訴訟標
的價額以訴之聲明第三項、第四項後段之價額核算即可。查
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為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248,052元
(含薪資139,169元及積欠與短少薪資108,883元);訴之聲
明第三項為自110年8月10日起每月給付原告35,992元,訴訟
標的價額為2,159,520元(計算式:35,992元×12月×5年=2,1
59,520元);聲明第四項為補提撥24,864元及自110年8月10
日起每月提繳2,178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訴訟
標的價額為155,544元(計算式:24,864元+2,178元×12月×5
年=155,544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563,116元,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443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
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7,629元(計算式
:26,443元×2/3=17,6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814元(計算式:26,443元-17,629元=8
,814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因本件原告於起訴狀內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3項一併聲請
勞動調解,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
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
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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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