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467號
TCDV,110,勞補,467,2021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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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67號
原 告 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秋龍
被 告 黃王麒鈞
許淑蘭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是
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
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110年5月10日準備
書狀擴張訴之聲明,擴張聲明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變更為新
臺幣(下同)11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
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
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
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
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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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