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449號
TCDV,110,勞補,449,202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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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49號
原 告 洪敏雄

被 告 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Dupont Sebastien Serge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53,546元(含不能工作一個月工資45,946元與失能給
付1,00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
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
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
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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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