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441號
TCDV,110,勞補,441,2021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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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41號
原 告 林莘宜
被 告 沐德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政儒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749元,原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
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應暫
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
),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
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
即屬強制調解案件,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
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四、另因本院無法聯繫被告,故請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提供本院
可供聯繫之電話號碼,並請被告以書狀陳報或電話聯繫本院
承辦書記官,對於勞動調解委員資格之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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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沐德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