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418號
TCDV,110,勞補,418,2021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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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18號
原 告 愛媽媽家事生活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閔暄
訴訟代理人 李沛穎
被 告 李麗玥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
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
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
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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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愛媽媽家事生活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