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90號
原 告 葉芷瑄
劉欣盈
王薇薇
江明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慈政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祈心即紓心禪皇家美容工作室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原告等與被告陳祈心即紓心禪皇家美容工作室間請求給付資
遣費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訟標的分列如下:
㈠原告葉芷瑄部分:資遣費新臺幣(下同)79,250元、預告
工資40,000元與提繳115,642元至原告葉芷瑄之勞工退休
金專戶,合計請求234,892元。
㈡原告劉欣盈部分:資遣費76,750元、預告工資40,000元與
提繳111,994元至原告劉欣盈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合計請
求228,744元。
㈢原告王薇薇部分:資遣費61,750元、預告工資40,000元與
提繳90,106元至原告王薇薇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合計請求
191,856元。
㈣原告江明璇部分:資遣費28,826元、預告工資23,333元與
提繳43,052元至原告江明璇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合計請求
95,211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750,70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2
6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
,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
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
收裁判費3分之2即5,507元(計算式:8,260元×2/3=5,507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753元
(計算式:8,260元-5,507元=2,753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