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劉世裕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展碩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威智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勞簡字第103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110年11月16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董惠平
法院書記官 童秉三
到場關係人如下:
原被告均未到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110年8月5日民事起訴狀及110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玖仟肆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玖仟肆佰陸拾參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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