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98號
聲 請 人 王文福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王富鑑(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8樓 之2)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陳 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 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