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0年度,98號
TCDV,110,亡,98,202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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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98號
聲 請 人 王文福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王富鑑(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8樓 之2)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陳 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 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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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