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事聲字第93號
異 議 人 楊吳奈美
相 對 人 楊連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
民國110年3月30日所為110年度司催字第166號裁定提出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0年3月30日所為110 年度司催字第166號公示催告裁定(下稱原裁定),聲明不 服而提出異議,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 )雖登記在相對人名下,惟係由第三人楊得根實際出資購買 及保管。楊得根已於107年2月死亡,系爭股票為其遺產一部 分,有關遺產分配爭議刻由法院審理中。相對人既非系爭股 票之實質所有權人,亦未曾保管系爭股票,即無權聲請公示 催告,為此提出異議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 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 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聲請人應提出證券繕本、影本,或 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 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8條、 第559條各有明文。同法第558條第2項所謂能據證券主張權 利者,係指得本於證券對於依證券負義務之人主張其權利之 謂,其是否為最後持有證券之人,在所不問。至何人能據證 券主張權利,悉依實體法之規定決之。又按宣告證券無效之 公示催告,為法院依該證券之原持有人因證券被盜、遺失或 滅失,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現在持有該證券之人於 一定期間內向法院申報權利。如不申報,經法院為除權判決 宣告證券無效,使生失權效果之特別程序。是公示催告及除 權判決程序,其目的在對於不申報權利人宣告法律上之不利 益,非在對聲請人與申報權利人間之實體權利為裁判。申報 權利人對於公示催告聲請人所主張之權利有爭執,須另行提 起民事訴訟以資解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53號裁定 意旨參照)。準此,倘聲請人係就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 指示證券以外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並已提出證券繕本、影
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暨釋明公示催 告原因及其為能據證券主張權利者之原因、事實,經審查符 合上開公示催告之程序要件,其公示催告之聲請於法即無不 合。
三、查本件相對人主張系爭股票為其所有,惟不慎遺失,為此聲 請公示催告等情,業據提出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66號事件 案卷(下稱司催卷)所附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南 公司)出具之股票掛失受理通知書以為釋明。而依前揭股票 掛失受理通知書暨司催卷附日南公司110年4月26日(110) 日紡股字第042601號函內容,顯示日南公司股東名簿或公司 檔存文件所列系爭股票所有人應為相對人;異議人復不爭執 系爭股票係登記在相對人名下乙情,堪認相對人乃得本於系 爭股票,對依該股票負義務之日南公司主張權利之人,揆之 前揭規定及說明,自得提起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且不以其 為最後持有系爭股票之人為要。異議人雖執前詞異議,惟姑 不論異議人並未提出系爭股票原本申報權利,核異議人所陳 情節,暨參酌異議人所提第三人江秀麗於本院108年度重家 財訴字第13號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中證稱系爭股票係楊得 根借名登記在相對人名下等語(見本院卷附該事件110年8月 11日言詞辯論筆錄第5至7頁),足見異議人所指相對人非系 爭股票實質所有人且未保管系爭股票云云,要屬相對人與楊 得根內部間就系爭股票有無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存在之實體爭 執,應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以資解決,非公示催告程序所應審 究,且所言縱令屬實,亦無礙相對人於轉讓系爭股票權利予 楊得根之繼承人以返還借名登記股權前,對外仍為系爭股票 所有人,得本於該股票以自己名義對日南公司行使權利之認 定。異議人以上詞主張相對人不得聲請公示催告云云,無可 憑採。
四、從而,原裁定准許相對人公示催告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 合。異議人指摘原裁定為不當,為無理由,應駁回異議。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 數 股東姓名 0001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E-0000000至92-NE-0000000 18 180000 楊連發 0002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E-0000000至92-NE-0000000 2 20000 楊連發 0003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E-0000000至92-NE-0000000 2 20000 楊連發 0004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E-0000000至92-NE-0000000 3 30000 楊連發 0005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E-0000000 1 10000 楊連發 0006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至92-ND-0000000 20 20000 楊連發 0007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至92-ND-0000000 2 2000 楊連發 0008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至92-ND-0000000 6 6000 楊連發 0009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至92-ND-0000000 6 6000 楊連發 0010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 1 300 楊連發 0011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 1 698 楊連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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