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619號
TCDV,109,重訴,619,20211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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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淑資
謝鈞宇
謝秉亨
謝銘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鎧璟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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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