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鎧璟原名謝榮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淑資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60
,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10,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