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64號原 告 龔綉雅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複 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 張于憶律師被 告 ①陳郁憲 ②陳銘增 ③余邱細妹 ④陳石松 ⑤周陳秀子 ⑥陳慶育 ⑦陳麗霞 ⑧高麗華 ⑨蔡銘洲 ⑩郭永豊 上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複 代理人 劉靜芬律師被 告 ⑪蔡陳美珠 ⑫黃陳錦衣 ⑬湯陳美環 ⑭陳美紅 ⑮陳美音 ⑯陳榆家 ⑰陳恩國 ⑱陳恩傑 ⑲陳恩祥 ⑳陳順發 ㉑陳昜榐 ㉒阮金芳 ㉓高順發 ㉔高榮賢 ㉕高榮宏 ㉖高麗蘭 ㉗高麗卿 ㉘高彩 ㉙高小娟 ㉚蔡素靜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朱菁蓉 ㉛李林邁 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事實及理由欄及附表中關於「郭永豐」之記載,應更正為「郭永豊」。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