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調整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664號
TCDV,109,訴,664,20211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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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64號
原 告 龔綉雅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
張于憶律師
被 告 ①陳郁憲
②陳銘增
③余邱細妹
陳石松
⑤周陳秀子
⑥陳慶育
陳麗霞
⑧高麗華
⑨蔡銘洲
郭永豊
上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 代理人 劉靜芬律師
被 告 ⑪蔡陳美珠
⑫黃陳錦衣
⑬湯陳美環
⑭陳美紅
⑮陳美音
⑯陳榆家
⑰陳恩國
⑱陳恩傑
⑲陳恩祥
⑳陳順發
㉑陳昜榐
㉒阮金芳
㉓高順發
㉔高榮賢
㉕高榮宏
㉖高麗蘭
㉗高麗卿
㉘高彩

㉙高小娟
㉚蔡素靜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朱菁蓉
㉛李林邁
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之判
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事實及理由欄及附表中關於「郭永豐」之記載,應更正為「郭永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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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