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730號
TCDV,109,訴,3730,20211102,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30號
上 訴 人 李奕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伯婷間因109年度訴字第3730號返還不當得
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595,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