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毅
共同送達址: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4樓之1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長億城綠茵區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明育
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390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原起訴請求
:確認被上訴人於民國109年8月26日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事
項議題三「店H-3樓日間社區長照營運由社區電梯進出討論案」
之決議無效,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650,00
0元,並據上訴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惟上訴人於第一
審進行期間之110年3月12日追加請求禁止被上訴人不得限制上訴
人、上訴人之員工及上訴人因所營業務服務所需搭乘電梯人員,
進出使用被上訴人所管理之長億城綠茵區大樓大廳及通道及使用
電梯。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亦未繳納裁判
費。然本院審諸上訴人均未查報上開請求之訴訟標的所有利益之
具體價額,致本院無從估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而不能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則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以1,65
0,000元核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實為3,300,000元,據此核
算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335元(計算式:33,670-已
繳納17,335=16,335),上訴裁判費50,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或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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