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050號
TCDV,109,訴,3050,2021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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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曹雯思
曹瑞祥
劉淑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馬詩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0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6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
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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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