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990號
TCDV,109,訴,2990,20211125,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宥榛即陳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亭瑜賴亭妤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
99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2萬95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46
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