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341號
TCDV,109,訴,2341,20211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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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41號
上 訴 人 蕭碧蓮
蕭碧華


被上訴人 江清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7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上訴人上訴聲明僅記載「一、原判決廢棄。二、第一、
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復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
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8,460元(即529,230元×2=1,058
,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上
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另按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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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