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44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
被 告 鄭紀帆即鄭明德
訴訟代理人 蔡芳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原判決第1頁第15-16行)關於「次序5併案執行費新臺幣2,4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次序5併案執行費新臺幣24,000元」。
原判決理由欄(原判決第9頁第6行、第9-10行)關於「次序5併案執行費2,4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次序5併案執行費24,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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