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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25號
TCDV,109,訴,125,2021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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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廖德洲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立吉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維
京群島商昕正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賴黃麗紅等間,請求給付貨
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肆拾陸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55,71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5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 依法裁定補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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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吉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