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土地現值申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9年度,362號
TCDV,109,簡上,362,2021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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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簡上字第362號
上 訴 人 吳敏富

訴訟代理人 吳耀驊
被 上訴人 高熙珍
訴訟代理人 盧錫銘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土地現值申報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
14日本院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簡字第2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被上訴人主張:兩造於民國108年9月12日簽訂不動產買賣契 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上訴人以新臺幣(下同)900萬元 之價金,向被上訴人購買其所有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 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及附表所示土地。被上訴人已於 108年10月9日向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申報土地增值稅,並 於108年11月20日繳納完畢。嗣兩造於108年12月20日終止不 動產買賣價金履約保證協議書(下稱系爭終止協議書),上訴 人所匯之履約保證款項,均已退還上訴人。系爭契約既經解 除,則被上訴人申報土地增值稅即失所附麗,爰依民法第25 9條及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現值作業要點第10點 等規定,請求上訴人應協同被上訴人就附表所示土地於108 年10月9日向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所為之土地增值稅(土地 現值)申報申請撤銷。
貳、上訴人則以:系爭契約第4條約定,雙方共同委任僑馥建築 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僑馥公司)辦理買賣價金履約保證, 由僑馥公司將價金信託存於中國商業銀行名下信託專戶之交 易管理暨認證事宜,專屬帳戶:000000000(下稱系爭專戶) 。上訴人已於108年9月16日、108年11月14日、108年11月26 日各匯款130萬元、120萬元、100萬元至系爭專戶。嗣兩造 於108年12月20日簽立系爭終止協議書,約定上訴人在系爭 專戶款項350萬元,扣除履約保證服務費2,100元、土地增值 稅365,642元、代書費28,306元後,將剩餘3,103,952元匯入 上訴人帳戶內。兩造簽署系爭終止協議書,係被上訴人無法 順利排除他人占有現況,僑馥公司遂終止履約保證,將系爭 專戶內之價金返還上訴人,上訴人並開立350萬元之本票擔 系爭契約繼續履行,本票由代書保管,系爭契約不因履約保



證之終止而消滅,兩造仍應依系爭契約履行,被上訴人無遲 延給付價金及受領系爭房屋及附表所示土地之情形,被上訴 人解除系爭契約,不生效力等語置辯。
參、原審經審酌兩造所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後,為上訴人敗訴之 判決,上訴人對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廢 棄,駁回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 回。
肆、本院之判斷:
一、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法律行為之一 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民法第246條第1項前段、第11 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建築物之法定空地,依建築法第11 條規定,係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其於建築基地建築使用時 ,應留設一定比例面積之空地,旨在維護建築物便於日照、 通風、採光及防火等,以增進築物使用人之舒適、安全與衛 生等公共利益,故同條第3項明定應留設之法定空地,負有 「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之使用負擔 。基於法定空地為建築基地之一部分,為維護建築法應保留 空地以維護公同利益之規定及意旨,建築物之法定空地所有 權人,皆不應單獨移轉其法定空地所有權。是當事人約定以 法定空地為買賣標的者,自係以不能給付為買賣標的,其買 賣契約應屬無效。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土地,為臺中市 政府都市發展局(67)工建字第01269建號執照(下稱系爭建照 )內之法定空地;附表編號四所示土地部分為系爭建照內之 法定空地、部分為建照內之建物坐落土地;附表編號五所示 則為系爭建照之建物坐落土地,有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 0年4月13日中市都建字第1100061992號函(見本院卷第191頁 )、110年9月6日中市都建字第1100170858函(見本院卷第225 頁)在卷可稽,兩造就附表所示土地,顯係以不能之給付為 系爭契約標的。又依兩造所不爭執之系爭契約(見原審卷第2 3頁至34頁)所載,上訴人係以總價金900萬元買受被上訴人 所有系爭房屋及附表所示土地,系爭房屋及附表所示土地對 上訴人而言,在經濟功能上係相互結合而不可分,故絕無單 獨令附表所示土地部分買賣契約為無效,而使系爭房屋仍屬 有效之可能,自應認系爭契約全部為不能給付,而屬無效。二、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經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現值後 ,如有申請撤銷者,應由雙方當事人敘明理由並檢附有關文 件以書面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之。但依規定由權利人單 獨 申報移轉現值者,得由權利人依上述規定單獨申請撤銷,土 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現值作業要點第10點定有明文 。另賣方可憑判決理由記載無買賣契約存在撤銷現值申報,



有財政部86年3月27日台財稅第000000000號函釋可資參照。 系爭契約全部為不能給付,而屬無效,已如前述。從而,被 上訴人依上開規定,請求上訴人應協同被上訴人就附表所示 土地於108年10月9日向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所為之土地增 值稅(土地現值)申報申請撤銷,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原審 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理由雖有不同,但結論尚無二致,上 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 其上訴。
三、本件判決之結果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暨所提 證據,經審酌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 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劉承翰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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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地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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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臺中市○○區○○段0000號│
│ 二 │臺中市○○區○○段0000號│
│ 三 │臺中市○○區○○段0000號│
│ 四 │臺中市○○區○○段0000號│
│ 五 │臺中市○○區○○段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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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