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9年度,15號
TCDV,109,保險,15,2021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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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15號
原 告 全貿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達
訴訟代理人 趙常皓律師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5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 1項規定,裁定命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勞上字第 49號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三、茲查本事件經原告具狀撤回起訴在卷,是本件應無繼續停止 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 銷本院於109年8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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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貿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