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71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林玉明
林玉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素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竹健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
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
000元(即上訴人於原審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精神慰撫金5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
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