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怡懋‧蘇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五帝等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收上訴
裁判費2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補繳裁判費2萬377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