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更(一)字,88年度,357號
TNHM,88,上更(一),357,200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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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五七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 ○
   選任辯護人 楊 淑 惠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四
號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三六九一號),提起上訴,由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丙○○○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重製之「台語、國語排行榜」錄音帶伍捲、伴唱帶壹捲,沒收之。 事 實
一、丙○○○係台南縣佳里鎮○○街二五八號「大熱門唱片行」之實際負責人,竟基 於營利之犯意,明知不詳姓名者重製,如附表所示之歌曲及伴唱帶,分別係上華 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華公司)、滾石有聲出版社有限公司(下稱滾石 公司)、點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點將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德 曼公司)、歌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歌林公司)、波麗佳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波麗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茂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力公司)、飛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碟公司)、台 灣藝能動音有限公司(下稱藝能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科藝公司 )享有著作權。附表所示錄音帶、伴唱帶均係未經上開享有著作權之公司授權之 非法重製物,竟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十月十五日廿一時許,在前開唱片行以 新台幣二百元之價格,銷售內容包含有如附表所示歌曲之「最新票選歌唱龍虎榜 」及「台語專輯」錄音帶各一捲而交付。嗣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廿日十五時卅分許 ,為上開上華等公司報警於前開唱片行門口之第000-0000號機車內,扣 得擅自重製之台語、國語排行榜錄音帶五捲、伴唱帶一捲。二、案經上華公司等訴由台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丙○○○矢口否認有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辯稱:扣案之錄音帶是伊兒 子謝明憲至夜市買來要聽的,並非伊所重製的,亦非供販賣或陳列之用,伊完全 不知情等語。
二、經查:
(一)如附表所示之歌曲,上華公司、滾石公司、點將公司、博德曼公司、歌林公司、 波麗公司、福茂公司、新力公司、飛碟公司、藝能公司、科藝公司等享有著作財 產權,業有各上華公司等公司發行歌曲錄音帶封面套附於偵查卷,上華公司等公 司自有告訴權,合先說明。
(二)本件告訴人上華公司發現被告有違反著作權法行為,先於八十五年十月十五日派



員至被告經營之「大熱門唱片行」以新台幣二百元之價格,購得擅自重製之「最 新票選歌唱龍虎榜」及「台語專輯」錄音帶各一捲,並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 日檢附上開錄音帶二捲,具狀向檢察官檢舉,指稱擅自重製之錄音帶,陳列於店 內櫃及放置於門口之第000-0000號機車內,請求搜索(見他字卷第一、 二頁),嗣檢察官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簽發搜索票,派警執行搜索時,果於 被告唱片門口之第000-0000號機車內,扣得擅自重製之錄音帶五捲、伴 唱帶一捲,及在唱片行內,搜得重製錄音帶之歌詞,業據證人乙○○、呂彥庭結 證在卷,並有執行搜索報告附卷可稽(見一審卷第八十六頁、他字卷第十三頁反 面),被告亦承認第000-0000號機車為其所有(見警卷第一頁反面), 並有如附表所示之「台語、國語排行榜」錄音帶五捲、伴唱帶一捲扣案在卷足憑 。
(三)另告訴人之代理人甲○○於警訊時固曾指稱:「在大熱門音樂商行停放店門口之 一台..機車內行李箱起出錄音帶及伴唱帶」等語(見警卷第三頁反面),於原 審時指稱:「當天會同警方人員到場後,被告拿著衣服往外跑,..但衣服內並 無錄音帶,後來在櫃枱及機車內搜到盜販錄音帶,在櫃枱有五、六捲,在機車有 四、五捲..經鑑定後,違法者有五捲,無法確定在何處搜到的」、「我負責搜 櫃枱,機車是另一同事乙○○、呂彥庭搜的」、「在現場沒有看到錄製的器具」 、「在櫃枱及機車均有搜到錄音帶,但無法分辨在何處搜到的」(見一審卷第六 十三頁、第八十六頁反面),不大一致,亦核與證人乙○○、呂彥庭及會同前往 搜索之警員楊順明、蕭進飛、李政哲郭添發於原審時之證述:「我(指黃某) 剛到時..我們在摩托車後座墊打開處查到一捲錄音帶在店內查到歌詞」、「我 (指呂某)在摩托車座墊下搜到錄音帶,在櫃枱搜到歌詞」(見一審卷第八十六 頁正反面),「當天我們四位到唱片行,我(指楊某)及蕭進飛穿便服..唱片 公司人員在店內查到東西,後來在店外摩托車有查到東西,但這是唱片公司人員 跟我說的」(見一審卷第四十三頁、第八十六頁反面)、「我(指蕭某)在店內 」、「我(指李某)在店內,沒有看到從機車內找到東西」、「我(指郭某)在 門口,看到唱片公司人員從機車上拿出塑膠袋來,內裝有東西,..他們在前面 置物箱內找到的,不是在機車籃子內找到」(見一審卷第四十三頁反面)、「我 們不知道在何處查到錄音帶」、「當時唱片公司人員將機車二個置物箱均打開所 以不能確定在何處搜到」、「不能確定有無拷貝用之機器具」(見一審卷第八十 六頁反面、第八十七頁正面)等情,對於如何查獲擅自重製之錄音帶、伴唱帶及 歌詞所述微有不符,然對於在被告營業處所,查獲擅自重製之錄音帶五捲、伴唱 帶一捲及歌詞等之基本事實,則始終如一,而按搜索當時,證人等於執行搜索時 ,部分在店內,部分在店外,所見未必同一,其細節問題,縱有部分不一致,但 不能據此即認為全部之證言均為不可採,有瑕疵之指訴內容,而不採為被告論罪 之依據。
(四)被告雖始終否認扣案之錄音帶、伴唱帶為其所有,辯稱:扣案之錄音帶乃其子謝 明憲在夜市所購,欲自行欣賞云云,所舉證人謝明憲於原審亦附和其說(見一審 卷第卅三頁),惟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五捲重製之錄音帶中有二捲完全相同,如係 被告之子自己欣賞之用,何以購買二捲完全相同之錄音帶,顯與事理有違,況亦



不致於放置於被告所有之機車之內,是被告否認犯罪所持之辯解,尚難採信。(五)又被告雖經營之「大熱門唱片行」,但於本件僅於八十五年十月十五日廿一時許 ,在其唱片行以新台幣二百元之價格,販賣含有如附表所示歌曲之「最新票選歌 唱龍虎榜」及「台語專輯」錄音帶各一捲(外放證物),其餘扣案之錄音帶、伴 唱帶,則係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十五時卅分許,在其唱片行門口之第000 -0000號機車內扣得,故顯非以販賣重製之錄音帶、伴唱帶為生,尚無法繩 之常業犯行。綜合卷內資料,查無證據顯示扣案之錄音帶、伴唱帶內如附表所示 歌曲為被告所重製,認被告有重製犯行,亦難以遽認被告犯有重製犯行,僅能論 被告意圖營利而交付重製錄音帶等違反著作法之行為,被告此部分犯行足堪認定 。
三、核被告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係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 二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九十三條處斷。公訴人以被告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 條第二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九十四條處斷,起訴法條似有未洽,應予變更。原 審未予詳為調查,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洵有違誤。公訴人上訴指摘及此,為有理 由,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之。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方法、手段及所生之危害 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二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九 百元即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之折算標準。扣案重製之「台語、國語排行榜」錄音 帶五捲、伴唱帶一捲,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予宣告沒收。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 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 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 條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欽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游 明 仁
法官 李 文 福
法官 蔡 長 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李 培 薇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一 月 六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而陳列 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視為侵害著作權。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附表:
┌─┬───────┬─┬──────┬───────┬────────┐
│編│ │卷│被 侵 害│ 被侵害權利之 │ │
│ │盜版錄音帶名稱│ │ │ │著作(發行)權人│
│號│ │數│歌 曲 名 稱│ 錄音著作名稱 │ │
├─┼───────┼─┼──────┼───────┼────────┤
│一│台 語 排 行 榜│2│呼風吹想要飛│陳 淑 萍│上華國際企業股份│
│ │ │ │ │同 名 專 輯│有限公司 │
├─┼───────┼─┼──────┼───────┼────────┤
│ │ │ │冷 霜 子│趙 傳│台灣滾石唱片股份│
│ │ │ │ │黑暗的英雄專輯│有限公司 │
├─┼───────┼─┼──────┼───────┼────────┤
│ │ │ │無 人 熟 識│張 清 芳│點將股份有限公司
│ │ │ │ │同 名 專 輯│ │
├─┼───────┼─┼──────┼───────┼────────┤
│ │ │ │陀 螺│葉 璦 菱│博德曼股份有限公│
│ │ │ │ │相 信 專 輯│司 │
└─┴───────┴─┴──────┴───────┴────────┘
┌─┬───────┬─┬──────┬───────┬────────┐
│二│台 語 排 行 榜│1│愛 抹 落 心│林 晏 如│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 │ │ │ │同 名 專 輯│ │
├─┼───────┼─┼──────┼───────┼────────┤
│ │ │ │小 雨 小 雨│黃 乙 玲│波麗佳音股份有限│
│ │ │ │ │同 名 專 輯│公司 │
├─┼───────┼─┼──────┼───────┼────────┤
│三│台 語 排 行 榜│1│秋 雨 彼一暝│江 蕙│點將股份有限公司
│ │ │ │ │等待舞伴 專 輯│ │
├─┼───────┼─┼──────┼───────┼────────┤
│四│國 語 排 行 榜│1│時 間│周 慧 敏│福茂唱片音樂股份│
│ │ │ │ │同 名 專 輯│有限公司 │
├─┼───────┼─┼──────┼───────┼────────┤
│ │ │ │請 開 窗│庚 澄 慶│新力哥倫比亞音樂│
│ │ │ │ │同 名 專 輯│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值 得│鄭 秀 文│飛碟企業股份有限│
│ │ │ │ │同 名 專 輯│公司 │
└─┴───────┴─┴──────┴───────┴────────┘
┌─┬───────┬─┬──────┬───────┬────────┐
│ │ │ │上 海 灘│劉 德 華│台灣藝能動音有限│




│ │ │ │ │同 名 專 輯│公司 │
├─┼───────┼─┼──────┼───────┼────────┤
│ │ │ │多若都 願 意│金 城 武│科藝百代股份有限│
│ │ │ │ │同 名 專 輯│公司 │
├─┼───────┼─┼──────┼───────┼────────┤
│五│盜 版 伴 唱 帶│1│悲 情 歌 聲│江 蕙│點將股份有限公司
│ │ │ │ │同 名 專 輯│ │
├─┼───────┼─┼──────┼───────┼────────┤
│ │ │ │愛 不 對 人│ 〃 │點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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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滾石有聲出版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飛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點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