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81號
原 告 潘華珠
被 告 李孟岳
譚秀如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58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等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林雷安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