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555號
TCDM,110,附民,555,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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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555號
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被 告 長生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炳乾
被 告 陳長儒
雷啟宏

賴明學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109年度易字第2848號),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陳長儒雷啟宏賴明學(下稱被告陳長儒 等3人)涉犯妨害自由案件之事實,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足見原告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主 張如上開案件經起訴之事實為真實。被告長生健康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長生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炳乾與被告陳長儒為 父子關係,被告長生公司於民國108年5月20日開設「來去健 身」健身房,與被告陳長儒等3人所涉上開案件之犯罪時間 相近,且被告陳長儒受聘為「來去健身健身房之經理、被 告雷啟宏受聘為「來去健身健身房之副理,益徵被告陳長 儒等3人及長生公司為營運、規劃「來去健身健身房,基 於非法取得原告豐原廠區內部空間規劃、電力線路之配線布 置等規劃資料之目的,共謀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 共同侵入建築物,使原告遭受商譽、建置人臉辨識門禁系統 及支出律師酬金等損失,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0萬7, 357元及各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以現金或同額之金融機構可轉讓定期 存單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陳長儒等3人及長生公司均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長儒等3人被訴妨害自由 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2848號判決諭知無罪,依 照上開規定,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另原告同時 向被告長生公司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陳長儒等3 人所涉刑事部分既經本院諭知無罪,自無從再對被告長生公 司請求連帶賠償,應併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 為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施佑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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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生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