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1220號
原 告 洪詩祐
訴訟代理人 鄭廷萱律師
被 告 許全慶
洪梓華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10年度易字第2036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 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許全慶涉犯侵占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 月29日以110年度易字第2036號為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 諭知移送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依前揭規定,本院應併就附 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訴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劉依伶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