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1040號
TCDM,110,附民,1040,202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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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040號
原 告 陳茂發

陳鈺淋
蕭宇伯

姜秋如

上列原告因被告陳雪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459
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被告「丙○○」之年籍及住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2條定有明文。次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 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 事人之關係。三、訴訟事件。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 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七、法院 。八、年、月、日。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 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 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 訟法第116條第1、2項定有明文。再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21條第1 項亦 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乙○○、丁○○、戊○○、甲○○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丙○○之年籍、住所均付之闕如,無以確定,其起訴 書狀顯不合程式,自應依法先命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2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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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