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603號
TCDM,110,訴,603,2021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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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6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冠豪


柯俊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
第15889號、第23118號、110年度偵字第600號、第6711號)及移
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2458號),被告二人於本院準備程序進
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
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冠豪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柯俊益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扣案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共拾壹瓶、寄退貨品包裝袋壹個、霧化器壹支及煙彈壹盒,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黃冠豪柯俊益均明知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之電子 菸補充液,係足以影響人體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如 未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核准,即屬藥事法所定之禁藥,竟共 同基於販賣禁藥及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之犯意聯絡,於民國 108年6月間起,由柯俊益提供其向臺灣銀行大甲分行所申設 之金融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臺灣銀行)、台新 國際商業銀行敦南分行所申設之金融帳戶(帳號:000000000 00000號;下稱台新銀行)、身分證字號、姓名、手機號碼等 資料予黃冠豪,再由黃冠豪以上開資料在露天拍賣網站申請 並開設賣家帳號:「twvape01」賣場,將未經行政院衛生福 利部核准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以每瓶新臺幣(下同) 250元至699元不等之價格販售,其交易方式由黃冠豪負責將 該電子菸油產品交寄予買家,柯俊益則負責將買家匯入其上 開帳戶內之價金,以轉帳或現金之方式交付予黃冠豪及處理 收取退貨事宜。嗣經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人員基於蒐證之目的



(非購買之目的)分別於:①108年6月21日,下單購買「台 灣蒸氣VapeDuck鹽鴨ns50 30ML小煙用」之電子菸油1瓶,金 額450元;②於108年10月24日,下單購買「台灣蒸氣VapeDuc k鹽博士三代Dr. salt Dr.POD六種口味現貨#20 10ml」之電 子菸油3瓶,金額共計510元;③於109年4月13日,下單購買 「24H出貨-鯊克新彩鯊shaq全口味現貨#40 30ml」及「台灣 蒸氣鯊克shaq新系列彩鯊買5送1"假貨猖獗勿貪便宜"這裡保 證正品新口味系列供應中#40 30ml」之電子菸油2瓶,金 額合計750元。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人員將上開購得之電菸油 送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檢驗, 內均含尼古丁成分。嗣經警於109年5月21日,持本院法官核 發之搜索票至柯俊益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住處 執行搜索,當場查扣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臺灣 銀行存摺1本、提款卡2張、寄退貨品包裝袋1個、電子菸油2 瓶、霧化器1支及煙彈1盒,因而查悉上情。④另有買家方右 豪於108年7月某日,以露天帳號「qwerty0000 000」向黃冠 豪購買「Saltlanguage鹽語(荔枝冰沙)」、「Salt languag e鹽語(鐵觀音)」及「Salt language鹽語(冰鎮紅牛)」共3 罐電子菸油,金額合計800元,經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九岸 巡隊於108年7月29日在金門縣料羅商港進行貨物安檢因而查 獲,經送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 檢驗,內含尼古丁成分,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報告、臺中市 政府衛生局函送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辦提起 公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本案被告黃冠豪柯俊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 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 之罪,其於本院審理時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認無 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據 同法第273條之2之規定,簡式審判之證據調查亦無同法第15 9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是下列所採用之證據,均不受傳聞證 據證據能力之限制,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根據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冠豪柯俊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 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8年11月18日



局授衛食藥字第1080117098號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署108年10月21日FDA研字第1080018963號函、檢驗報告書、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108年6月26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08001 1655號函各1份(108他10298卷第5至13頁、109偵15889卷第 75至81頁、109偵23118卷第61至67頁)、露天拍賣網站上「 台灣蒸氣VapeDuck鹽鴨ns50 30ML小煙用」之廣告網頁列印 資料、訂單明細資料及繳款收據各1份(108他10298卷第15 至21頁、109偵15889卷第83至87頁、109偵23118卷第69至73 頁)、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8年6月20日新北衛食字第108112 8991號函、露天拍賣網站上「台灣蒸氣鹽鴨ns50 30ML小煙 用」、「台灣蒸氣原廠正品鯊克全口味SALT SHAO ns4030ML 」、「台灣蒸氣茶韻鹽系列ns30 10ML 30ML」之廣告網頁列 印資料(108他10298卷第23至35頁)、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 8年6月10日新北衛食字第1081023593號函、露天會員帳號「 twvape01」之申請人資料1份(108他10298卷第37至39頁)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8月30日FDA中字第10828 51336號函、露天拍賣網站上「台灣蒸氣美國MOB LIQUID檸 檬茶冰涼西瓜黑手黨小設備專用#50 30ML」、「台灣蒸氣7/ 28更新限時優惠888芒果冰沙#30 30ML」之廣告網頁列印資 料、電子郵件(108他10298卷第49至65頁、109偵23118卷第 55至59頁)、106年9月份電子煙檢驗不合格產品公開資訊表 (108他10298卷第67至109頁)、臺灣銀行營業部108年12月 30日營存字第10801281481號函並檢附柯俊益之開戶基本資 料(108他10298卷第145至147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109年1月6日台新總作文二字第1090000364號函並 檢附柯俊益之開戶基本資料(108他10298卷第157至159頁) 、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10日露天109法 字第2號函(108他10298卷第177至219頁)、支付連國際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22日支付連109法字第9號函(108 他10298卷第257至261頁)、109年6月4日數位採證報告(10 8他10298卷第263至266頁、109偵15889卷第121至124頁)、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9年2月12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090011030 號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1月20日FDA研字第1 080031804號函、檢驗報告書(109他1885卷第3至7頁)、臺 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108年10月31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080020 380號函、露天拍賣網站上「台灣蒸氣VapeDuck鹽博士三代D r.saltDr.POD六種口味現貨#20 10ml」之廣告網頁列印資料 、訂單明細資料及繳款收據各1份各1份(109他1885卷第9至 25頁)、支付連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27日支付連 109法字第17號函(109他1885卷第29至37頁)、交貨便服務



單(含袋)、檢舉人資料(置放於109他1885卷證物袋內)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記事本資料截圖各1張(109他44 28卷第29頁、109偵15889卷第89頁、109偵23118卷第33頁) 、本院109年聲搜字第702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 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扣押物品收據(109偵15889卷第25至37頁、109偵23118 卷第39至51頁)、露天會員帳號「twvape01」之申請人資料 、近一年登入記錄、露天拍賣網頁資料(109偵15889卷第41 至73頁、109偵23118卷第87至119頁)、扣案物照片(109偵 15889卷第95至101頁、109偵23118卷第121至127頁)、臺中 市政府衛生局109年6月22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090064374號函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檢驗結果、檢驗申請單、露天拍賣 網頁訂單明細、全家繳費明細(109他5550卷第3至31頁、第 63至64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3月18日FDA 中字第1092850365號函(109他5550卷第33至35頁)、露天 拍賣網站上「24H出貨-鯊克新彩鯊shaq全口味現貨#40 30ml 」及「台灣蒸氣鯊克shaq新系列彩鯊買5送1"假貨猖獗勿貪 便宜"這裡保證正品新口味系列供應中#40 30ml」之廣告 網頁列印資料(109他5550卷第41至47頁)、臺中市食品藥 物安全處109年7月20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090014042號函、檢 驗報告、檢驗申請單、臺中市政府派案稽查紀錄表、藥政工 作稽查紀錄表、檢查現場紀錄表(109偵23118卷第75至85頁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9年12月25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0901 46006號函(110他139卷第3至4頁)、金門縣衛生局109年12 月14日衛藥字第1090021297號函(110他139卷第5頁)、海洋 委員會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九岸巡隊108年11月20日金馬澎 九隊字第1081104945號函(110他139卷第13至14頁)、電子 郵件(110他139卷第15頁)、露天拍賣網站會員帳號資料及 交易資料(110他139卷第15之1至21頁)、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金馬澎分署第九岸巡隊109年11月4日金馬澎九隊字第109110 5022號函(110他139卷第23至24頁)、扣案物照片4張(110 他139卷第25至26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4月 14日FDA研字第1080023646號函並檢附檢驗報告書(110他13 9卷第27至29頁)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二人前開之自白與事實 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二人上開犯行洵堪認 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藥事法關於偽藥及禁藥之定義,分別於該法第20條及第22 條第1項著有明文,而藥事法第20條第1款將未經核准,擅自 製造之藥品列為偽藥;至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則屬藥



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前段所稱之禁藥。再按明知為偽藥或 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 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 元以下罰金。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第 4項分別定有明文,是立法者應係將販賣禁藥、意圖販賣而 陳列禁藥者對社會之危害同視,而將此皆列於同項處罰之列 ,是在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法定刑均相同情形下,倘 其行為客體同一,而行為有既遂、未遂之別,有別無其他足 資比較情節輕重之相同基準,自應以既遂之情節重於未遂者 ,二者間若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即應從一重論以既遂之罪(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014號判決意旨、最高法院102年 度第15次刑事庭會議意旨參照)。經查,本件犯罪事實一之 ①、②、③部分,係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人員基於蒐證之意思, 於108年6月21日、同年10月24日及109年4月13日上網購得前 開電子菸油產品,被告雖有販賣之故意,惟因購買之臺中市 政府衛生局人員主觀上並無買受之真意,故事實上不能真正 完成買賣而構成販賣既遂,僅止於販賣未遂之階段。至於犯 罪事實一之④部分,則構成販賣既遂。又被告所為販賣前揭 電子菸已有在蝦拍賣網站刊登販賣電子菸油產品之訊息供不 特定人選購之行為,自屬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之行為。(二)復按所謂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 接近之時地實行,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 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 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始足當之。刑事法若干犯罪行 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 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 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 ,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 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 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最高法院分別著有82 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 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自108年6月間某日起至109年4月間 遭查獲前之期間內,經由上開蝦皮拍賣網站陳列販賣前揭禁 藥即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之產品之行為,乃係基於單 一之犯意,於密接時間、地點反覆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 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應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參 照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1193號判決意旨 )。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458號移送併辦 審理之犯罪事實與本案原起訴部分為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



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三)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販賣禁藥既遂 罪、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罪、同條第4項、第1項之販賣禁藥 未遂罪,公訴意旨認被告二人就犯罪事實一之①、②、③部分 係犯販賣禁藥既遂罪,容有未洽,應予更正。檢察官雖起訴 被告二人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罪,與上開意 圖販賣而陳列禁藥罪之罪名不同,惟其法條均為藥事法第83 條第1項,且本院既已當庭告知被告所有可能涉犯法條及罪 名(見本院卷第91頁),於被告二人訴訟防禦權無礙,爰逕 依應適用之法條處斷,尚無援引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 訴法條之必要,合先敘明。又被告二人所為之意圖販賣而陳 列禁藥及禁藥販賣既遂、未遂行為之客體同一,而具有裁判 上一罪之關係,依上說明,應從一重論以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販賣禁藥既遂罪。再被告二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至起訴書犯罪事實 雖漏未記載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之事實,惟該部分事實 與上開起訴犯罪事實間,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 所及,本院自得就該部分犯罪事實併予審理,附此敘明。(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二人無視政府管理藥品 之政策,逕販賣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液,顯漠視法令, 應予非難,惟念被告二人犯後對其等犯行均坦承不諱,態度 尚可;併兼衡本案犯罪行為所生危害、被告二人參與犯罪之 情節輕重,被告黃冠豪自承大學畢業,現職鋼鐵業公司的職 員,與爸媽、阿嬤、妹妹同住,要幫忙負擔妹妹的學費,經 濟狀況尚可;被告柯俊益自承大學畢業,做助理工程師,跟 媽媽、妹妹同住,要幫忙扶養媽媽,媽媽沒有工作,家裡經 濟不好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見本院卷第102頁)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被告二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素行良好,考量被 告二人犯後均坦承犯行,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 知所警惕,寧信其等應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等所受刑之 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分別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然為促其記取教訓避免再 犯,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被告黃冠豪應 按主文所示之期限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被告柯俊益應 按主文所示之期限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以資儆懲。倘 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本次宣告之緩刑難收 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時,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 項第4款規定,檢察官得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併予



敘明。
肆、沒收部分: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 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查及 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 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 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 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 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 照)。經查,扣案如犯罪事實一之①、②、③所示含尼古丁成 分之電子菸油共6瓶,係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人員為執行調查 而佯裝消費者自被告所刊登之前揭網站所購入,係基於蒐證 目的所為,主觀上並無買受之意思,事實上並沒有完成買賣 ,該扣案物仍屬於被告所有,核屬供被告犯本件犯行所用之 物,既尚未經主管機關沒入銷燬,故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於因鑑驗用罄電子菸油部分 ,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另本件犯罪 事實一之④扣案之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3瓶,既未經相 關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沒入,該電子 菸油,雖非違禁物,惟仍不失為被告所有且屬被告所為本案 販賣禁藥犯行所用之禁藥,復尚未經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 第79條第1 項之規定沒入銷燬,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 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於因鑑驗用罄電子菸油部分,既 已滅失,亦無庸再予宣告沒收。扣案之寄退貨品包裝袋1個 、電子菸油2瓶、霧化器1支及煙彈1盒,係被告黃冠豪所有 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 收之。另其餘扣案之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臺灣 銀行存摺1本、提款卡2張,雖係被告二人所有之物,惟並無 證據證明與本件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及販賣禁藥既未遂之犯 行有關,難認係供被告等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不諭知沒 收。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人員雖在被 告前揭刊登之網站,分別以450元、510元及750元購得扣案 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共6瓶,惟其係基於蒐證及便利 調查目的所為,主觀上並無買受及交付價金之意,則其顯無 轉讓或處分之意思交付此部分價金予被告,難認屬被告所有 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最高法院84年度台覆字第288號判



決意旨參照);至於犯罪事實一之④部分,被告黃冠豪販賣3 瓶電子菸油共800元一節,業據被告黃冠豪於審理中供承在 卷(本院卷第101頁),係被告黃冠豪犯罪所得,雖未扣案 ,仍應在其主刑項下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 額。末查,起訴書雖主張被告柯俊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5萬5 千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法第38條之1第3項追 徵其價額等語。然本件依檢察官起訴及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 ,僅足認定被告二人共販賣9瓶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 金額合計僅2千5百多元,並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柯俊益有前 述之不法所得,況就此部分,被告柯俊益自始於偵查中即供 稱:我當時缺錢,跟黃冠豪借錢,他就說用我名義去申請露 天拍賣帳號讓他賣電子菸,每月就扣五千元,當作還給他的 錢,我欠他大約30萬元,目前還沒有扣完等語(詳109偵158 89卷第105頁);嗣於本院審理時亦稱:「(法官問:你在 偵查中有提到因為你之前欠被告黃冠豪30萬元,才同意用你 的名義申請露天拍賣的帳號代為收受退貨的事宜,黃冠豪就 每月減免你5000元的借貸金額,是否如此?)是的。(法官 問被告黃冠豪:是不是如柯俊益上開所述這樣?)是的。( 法官問被告柯俊益:所以你並沒有從被告黃冠豪販賣煙油部 分從中獲利?)沒有」等語(詳本院卷第100至101頁),且 其所述與被告黃冠豪所述相符,應堪採信。足認檢察官聲請 沒收之5萬5千元並非被告柯俊益犯罪所得,而係其與黃冠豪 間債務扣抵方式而已,故檢察官所請於法未合,該部分不予 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 項第4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康存孝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陳君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噯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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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支付連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