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1516號
TCDM,110,訴,1516,2021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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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098號
110年度訴字第15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晉瑄




選任辯護人 葉東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0年度偵字第9439號、第12075號、第12498號)及追加起訴(110
年度偵字第176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3至50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4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甲○○透過瀏覽網站而知悉相思樹皮含有二甲基色胺(Dimeth yltryptamine、DMT,簡稱DMT)成分,且明知二甲基色胺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公告列管之第二級毒 品,依法不得持有、製造。詎其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二甲基 色胺之接續犯意,先於民國109年9月12日,使用其所有如附 表一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以其友人劉至鴻(不知情)之名 義向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蝦皮 拍賣網站)申設拍賣帳號「Z0000000000」,並以其購買之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孫靜,俗稱「人頭卡」 )綁定該拍賣帳號加以認證,另向蝦皮拍賣網站申設「ivan 0515」、「v809btuurv」拍賣帳號,而分別綁定其申設之行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認證後,自109年9 月19日起至110年3月10日為警查獲時止,陸續在其位於臺中 市○區○○○街00號之租屋處,以前述拍賣帳號經由VPN或跳板 程式(自同年9月12日起至10月8日止,登入IP均位在香港) 及「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群健公司)所 屬IP(登入IP在臺中市○區○○○街00號),在蝦皮拍賣網站上 多次購買相思樹皮粉、氫氧化鈉、氯化鈉(原料)、正庚烷 、二甲苯、檸檬油(有機溶劑)、PH酸鹼值測定儀、玻璃燒



杯、量杯、分裝瓶(器材)及霧化器、水果風味稀釋劑等多 種不同之吸食器具(電子煙具)等物(詳如附表一編號2至4 1所載),將相思樹皮粉末放進玻璃容器,加入白醋等,靜 置兩天進行「酸化」後,再將氯化鈉等用電熱鍋快煮壺加熱 、達到完全溶解飽和,再將溶解飽和之氯化鈉溶液加入相思 樹粉湯以增加「電解質」。再將氫氧化鈉等加入燒杯完全溶 解,再將溶解飽和之氫氧化鈉溶液,加入前述相思樹粉湯溶 液進行「鹼化」,並以鐵筷攪拌器攪拌,加入正庚烷,將整 個溶液倒入密封罐並蓋上搖晃使溶液混合,完成後再靜置進 行「液體分離」(正庚烷與水不會相溶)。分離後,將上層 之正庚烷溶液吸取至玻璃烤盤,放進冰箱冷凍庫數天(「冷 析法」)。待結晶出現在玻璃烤盤底部時,將上面之溶液( 即正庚烷)倒入乾淨之玻璃容器(因為正庚烷溶液內還有未 析出之二甲基色胺,會再重複使用)。再將烤盤底部之結晶 物靜置讓正庚烷完全蒸發,製成二甲基色胺之結晶成品,以 此方式在上開租屋處接續製造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其復 以鐵勺刮下二甲基色胺結晶,並加入電子煙油稀釋劑將之稀 釋,再使用吹風機加速二甲基色胺結晶體溶解後,將之與煙 油稀釋劑混和之方式,製成含有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之煙 油,以利供己施用及對外販售。
二、甲○○明知二甲基色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販賣,竟基於販賣第 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以營利之犯意,以其所有如附表一編號 1所示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在「reddit」論壇「靈遊者 Trippers」版內,以帳號「Latter-Trifle-5927_」張貼「 通靈藥房開班教學Dmt有興趣下方+1或私密」之文字,而刊 登暗示販售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之訊息,再主動發邀請函 給購毒者邀請加入其(暱稱「通靈薩滿」)在通訊軟體Telegr am之「通靈代工房」聊天群組,以利後續接洽毒品買賣事宜 ,並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甲○○於109年10月20日凌晨1時57分前之某時許,以上開行動 電話之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通靈薩滿」)與羅芃聯繫 毒品交易事宜後,羅芃遂於110年10月20日凌晨1時57分許, 匯款新臺幣(下同)1500元價金至甲○○申設之台新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號帳戶內,甲○○即於其後某日某時許,以普通 郵件投遞郵筒之方式,將含有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成分之 煙油1瓶(約0.5ml) 寄交羅芃(地址詳卷),而完成交易。(二)甲○○於109年11月4日16時16分前之某時許,以上開行動電話 之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通靈薩滿」)與謝博超聯繫毒 品交易事宜後,謝博超遂於110年11月4日16時16分許,匯款



1500元價金至甲○○上開台新銀行帳戶內,甲○○即於其後某日 某時許,以普通郵件投遞郵筒之方式,將含有第二級毒品二 甲基色胺成分之煙油1瓶(約0.5ml)寄交謝博超(收件人:謝先 生,地址詳卷),而完成交易。
(三)甲○○於109年12月10日10時24分前之某時許,以上開行動電 話之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通靈薩滿」)與謝博超聯繫 毒品交易事宜後,謝博超遂於109年12月10日10時24分許, 匯款1500元價金至甲○○上開台新銀行帳戶內,甲○○即於其後 某日某時許,以普通郵件投遞郵筒之方式,將含有第二級毒 品二甲基色胺成分之煙油1瓶(約0.5ml)寄交謝博超(收件人: 謝先生地址詳卷),而完成交易(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交 易方式欄內誤載為未收到毒品)。
(四)甲○○於109年11月12日凌晨2時16分前之某時許,以上開行動 電話之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通靈薩滿」)與劉昀旂聯 繫毒品交易事宜後,劉昀旂遂於109年11月12日凌晨2時16分 許,匯款1500元價金至甲○○上開台新銀行帳戶內,甲○○即於 其後某日某時許,以普通郵件投遞郵筒之方式,將含有第二 級毒品二甲基色胺成分之煙油1瓶(約0.5ml)寄交劉昀旂(收 件人:藍小姐,地址詳卷),而完成交易。
(五)甲○○於109年11月27日凌晨1時49分前之某時許,以上開行動 電話之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通靈薩滿」)與劉昀旂聯 繫毒品交易事宜後,劉昀旂遂於109年11月27日凌晨1時49分 許,匯款1500元價金至甲○○上開台新銀行帳戶內,甲○○即於 其後某日某時許,以店到店交貨便方式,將含有第二級毒品 二甲基色胺成分之煙油1瓶(約0.5ml)寄至統一超商寶園門市 店內(址設臺南市○區○○街00號1樓),由劉昀旂前往取貨,而 完成交易。
(六)甲○○於109年11月5日前之某日某時許,以上開行動電話之通 訊軟體Telegram(暱稱「通靈薩滿」)與鄭俊聯繫毒品交易 事宜後,鄭俊隨即匯款1500元價金至甲○○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內,甲○○即於109年11月5日某時許,以宅急便寄貨方式,將 含有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成分之煙油1瓶(約0.5ml)寄交鄭 俊(地址詳卷),而完成交易。
(七)適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警員於109年10月10日執行 網路巡邏,見上開販賣毒品之訊息後,遂於同日喬裝為購毒 之買家以帳號「Election_Same」與甲○○洽購毒品,甲○○復 於109年12月24日21時50分許,改用上開行動電話內之通訊 軟體Telegram,以暱稱「通靈薩滿」與喬裝買家之員警(暱 稱:Huang feifei)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後,喬裝購毒者之警 員於109年12月24日晚間22時26分許,以全家超商代碼繳費



之方式給付1500元價金予甲○○,甲○○遂於109年12月25日17 時32分許,至統一超商通豪門市(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174號),以店到店交貨便方式,將附表一編號43所示含 有二甲基色胺成分之煙油1瓶寄至統一超商留公門市店內(址 設臺北市○○區○○街000號、249號),迨警方於109年12月25日 晚間15時許前往取貨(因警方並無購買毒品之真意,僅為未 遂),將該瓶煙油送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後,檢出第二 級毒品二甲基色胺成分,始悉上情,警方同時報請檢察官指 揮長期蒐證後,嗣於110年3月10日上午8時35分許,為警持 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甲○○之上開租屋處執行搜索,並扣 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
三、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少 年警察隊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 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案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被告甲○○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 (本院訴1098號卷第223頁),且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迄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本院訴1098號卷第285 至293頁),本院審酌相關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核 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二)本案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皆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無證據證 明有何偽造、變造或公務員違法取得之情事,復經本院依法 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自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迭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 時均坦承不諱(偵9439號卷第23至47頁、第61至71頁、第33 1至334頁、第387至395頁、第428頁;偵12075號卷第20至23 頁、第79至80頁;本院訴1098號卷第52、138、182、221頁 ),核與證人羅芃(偵17624號卷第191至197頁)、謝博超 (偵17624號卷第228至231頁、第239頁;本院訴1098號卷第 279至284頁)、劉昀旂(偵17624號卷第267至273頁)、鄭 俊(偵17624號卷第297至301頁)證述之情節相符,並經證 人劉至鴻證述在卷(偵9439號卷第303至313頁);復有扣案 iPhone6S行動電話相簿圖片之翻拍照片(含提煉DMT過程照片 、提煉成功DMT混合煙油分瓶裝寄送照片、被告與國外廠商 接洽輸出相思樹皮照片、與網友交易DMT紀錄、被告TELEGRA



M頻道、販賣DMT之寄送資料)(偵9439號卷第75至87頁、第9 7頁、103至117頁)、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109年10月29日蝦皮電商字第0201029020S號函及所附 DMT牌相思樹油製作教學群組門票銷售網頁、用戶申設資料 、交易明細及IP資料(偵9439號卷第125至137頁)、通聯調 閱查詢單(偵9439號卷第141、149頁)、群健有線電視股份 有限公司提供之IP資料查詢(偵9439號卷第143至147頁)、 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瀏覽靈魂樹靈性植物中文百科、 死藤水死藤水網頁紀錄截圖(偵9439號卷第153至155頁)、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10年2月2日蝦 皮電商字第0210202039S號函及所附用戶申設資料及交易明 細(偵9439號卷第157至161頁)、被告騎乘機車至統一超商 賴厝門市○○○路○○○○○○○○○○○○○0000號卷第165至171頁)、被 告購買製作DMT之物品明細(110偵9439號卷第173頁)、衛 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3月10日草療鑑字第Z000000000號 快速篩查報告(偵9439號卷第183至185頁)、本院110年聲 搜字第309號搜索票(偵9439號卷第191頁)、南投縣政府警 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 9439號卷第193至209頁)、現場蒐證照片及扣押物照片(偵 9439號卷第213至287頁)、蝦皮帳號「Z0000000000」IP位 置中華電信回覆資料(偵9439號卷第363至364頁)、蝦皮回 覆IP登入位置分析統計資料(偵9439號卷第365頁)、新加 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09年11月2日蝦皮電 商字第0201102005S號函及所附蝦皮帳號「Z0000000000」登 入IP位置相關資訊(偵9439號卷第366至369頁)、群健公司 提出之蝦皮帳號「Z0000000000」IP登入位置查詢資料(偵9 439號卷第375頁)、全家便利商店代碼繳費收款之帳戶申登 人資料(偵9439號卷第379頁)、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 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函(偵9439號卷第380頁)、被告與劉 昀旂間Telegram對話紀錄與交貨便包裹照片及收件人「藍小 姐」之信封照片、劉昀旂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通聯調閱查詢 單(偵9439號卷第399至403頁)、劉昀旂中國信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9439號卷 第495至497頁)、收件人「謝先生」之信封照片(偵9439號 卷第405頁)、謝博超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 (偵9439號卷第407頁)、謝博超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活期性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偵17624 號卷第247至253頁)、被告與羅芃間Telegram對話紀錄、郵 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EXCEL記帳表格截圖(偵943 9號卷第409頁)、羅芃之林口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9439號卷第457、461頁 )、收件人鄭俊之宅急便托運單照片、鄭俊使用之行動電話 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偵9439號卷第417頁)、RADDIT論壇 「靈遊者Trippers」網頁截圖(偵12075號卷第25、27至28 、36頁)、蝦皮帳號「Z0000000000」蝦皮賣場截圖(偵120 75號卷第26頁)、Telegram「通靈代工房(收費在簡介)」 群組及通話紀錄截圖(偵12075號卷第28至33頁)、警方購 買含有二甲基色胺之煙油及包裹、繳費明細、交貨便袋照片 (偵12075號卷第33至34、37至38、89頁)、鴻科科技提供 全家繳費代碼交易明細資料(偵12075號卷第34頁)、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110年北市鑑毒字第001號鑑定書及送驗照片( 偵12075號卷第41頁、第71至73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院110年3月11日草療鑑字第1100300221號鑑驗書(偵12498 號卷第117至119頁)、110年3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00300222 號鑑驗書(偵12498號卷第121頁)、110年3月17日草療鑑字 第1100300223號鑑驗書(偵12498號卷第123至125頁)、扣 案物照片(偵12498號卷第225至249頁、第267至269頁、293 至295、301、309至365頁)、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辨識 紀錄(他卷第33至35頁)、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 號行動上網歷程(他卷第36至41頁)、車牌號碼000-000號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他卷第59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110年3月2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03415號函所附 被告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網 銀登入IP資料(偵17624號卷第121至127頁)附卷可稽,並 有如附表編號1至50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足徵被告前開 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二)按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且 容易分裝並增減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 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 查緝是否嚴謹、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之 評估等情形,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販賣之利得,除 被告坦承犯行或價量俱臻明確外,委難察得實情,販賣之人 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其意圖營利之販賣行為則 同一。是以因毒品量微價高,取得不易,販賣者率有暴利可 圖,苟非意圖販賣營利,一般人絕無甘冒被供出來源或被檢 警查緝法辦之風險,無端親送至交易處所,而平價或低價甚 或無利益販賣毒品之理。衡以被告與證人羅芃謝博超、鄭 俊、劉昀旂及佯為購毒者之警員間均非至親,亦乏事證認其 係基於無利益而交付他人之目的而取得毒品,實無鋌而走險 ,特意為毒品買受人取得毒品之理。此外,被告於警詢時亦



供承其販賣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是收1000元代工費、再加 500元材料費,共計1500元,扣除成本有獲利等語明確(偵9 439號卷第69頁、第333頁),是被告本案各次販賣第二級毒 品二甲基色胺之行為,主觀上均係基於販賣以營利之意圖而 交付毒品無訛。
(三)按刑法上所謂陷害教唆,係指行為人原無犯罪之意思,純因 具有司法警察權者之設計誘陷,以唆使其萌生犯意,待其形 式上符合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時,再予逮捕者而言。此種 「陷害教唆」,因行為人原無犯罪之意思,具有司法警察權 者復伺機逮捕,係以不正當手段入人於罪,尚難遽認被陷害 教唆者成立犯罪;至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之「釣魚」者,則 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司法警察於獲悉後為 取得證據,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佯與之為對合行為,使其暴 露犯罪事證,待其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時,予以逮捕、偵 辦者而言。後者因犯罪行為人主觀上原即有犯罪之意思,倘 客觀上又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時,自得成立未遂犯,與 「陷害教唆」情形迥然有別(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25 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在「reddit」論壇「靈遊 者 Trippers」板內,以帳號「Latter-Trifle-5927_」張貼 「通靈藥房開班教學Dmt有興趣下方+1或私密」之文字,而 刊登暗示販售第二級毒品甲基色胺之訊息,再主動發邀請函 給購毒者邀請加入其在通訊軟體Telegram之「通靈代工房」 之聊天群組,經警佯為買家以帳號「Election_Same」向被 告洽購前開毒品,並以全家超商代碼繳費之方式給付1500元 價金予被告後,被告即以店到店之方式寄出上開毒品,足認 被告主觀上既有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意思,客觀上又已著手於 販賣行為,僅因購毒者係執行網路巡邏之警員而無實際上買 受毒品之真意,致事實上不能完成買賣,是本案被告販賣第 二級毒品之行為,僅能論以販賣未遂。 
(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 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二甲基色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 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製造、販賣、持有。核被告上開犯 罪事實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 二級毒品罪。又核被告上開犯罪事實二、(一)至(六)所為,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 罪。另核被告上開犯罪事實二、(七)所為,則係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二)被告製造二甲基色胺後單純持有二甲基色胺,為製造行為之



當然結果,不另論罪。被告自109年9月19日起至110年3月10 日為警查獲時止,在其上開租屋處,先後多次製造合成二甲 基色胺,係於密接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 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認係基於同一犯意接續而為,合為包 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僅論以一罪已足。追加起訴 意旨認被告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之犯行,應各次 成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共6罪,並請求分論併罰,容有誤會 ,併此指明。被告各次因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 之低度行為,應各為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未遂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三)被告上開1次製造第二級毒品罪、6次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罪 及1次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 分論併罰。
(四)被告已著手於上開犯罪事實二、(七)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二 甲基色胺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 2項規定,依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五)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 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 有明文。查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已自白其製造及各 次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未遂犯行,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各減輕其刑,並就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罪部分依法遞減輕之。
(六)復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 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 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比例 原則與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法 律感情。又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 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 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 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 ),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 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 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95 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刑法第59條之減 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以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為宣 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 輕之事由,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 始得為之;若有二種以上法定減輕事由,仍應先依法定減輕 事由遞減其刑後,猶嫌過重時,始得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 減其刑(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86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查被告所為雖不可與長期、大量製造、販賣毒品之真正 毒梟相比,惟毒品戕害國人健康,且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故 政府立法嚴禁製造、販賣毒品,並以高度刑罰來遏止毒品氾 濫之問題,其竟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危害之禁令而仍為前 揭犯行,害人害己,使施用者成癮,陷入不可自拔之困境, 況其所犯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及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未遂 犯行,經依前述法定減輕事由減輕或遞減輕其刑後,與其犯 罪情節相衡,已無法重情輕之情形,客觀上尚不足引起一般 同情,而認有可憫恕之情,無從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 刑,辯護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尚難採憑。   
(七)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施用者之危害甚深,竟仍製造、販賣 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助長他人施用毒品成癮之惡習,戕 害他人身心健康,所為殊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並考量本案製造毒品之時間、數量,及被告販賣毒品之對 象為4人,販賣次數(6次既遂、1次未遂)、數量及金額均非 甚鉅,較諸大盤之毒梟,情節及惡性均非重大,兼衡其犯罪 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犯罪所得及其自述之學歷、家庭 經濟生活狀況(本院訴1098號卷第301至302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四、沒收:
1、按沒收新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 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 性,而非刑罰(從刑),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在 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以專章規範,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 已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 沒收宣告之諭知,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最高法院106年 度台上字第386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就本案沒收部分,將 於主文中獨立一項宣告,不另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先 予敘明。
2、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 案如附表一編號43至50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二 級毒品二甲基色胺成分,且係被告所製造及其販賣所剩餘供 販賣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 定,均宣告沒收銷燬之。至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瓶罐容器 等物,因內裝而接觸毒品,其上顯留有毒品殘渣,難以析離 ,應整體視為毒品,均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驗耗罄 部分,業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3、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行動電話,係被告供本案製造及



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未遂罪所用之聯絡工具,業據被 告供承在卷(本院卷第296頁),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2所示之 交貨便外包裝袋,係被告所有供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本院卷第296頁),扣案如附 表一編號2至41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製造第 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所用之物,亦據被告供述在卷(本院卷 第296至297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 宣告沒收。   
4、被告本案6次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及1次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之犯罪所得各為1500元(合計10500元),且均未扣案,應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至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1、54至57所示之物,均與被告本案犯 罪無關,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明在卷(本院卷第296頁 ),復無其他證據足證該等物品與被告所犯本案犯罪有關, 爰均不予宣告沒收,公訴意旨聲請併予宣告沒收,容有未洽 。
6、再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 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所稱「 查獲」之毒品,係指有罪判決書於事實欄已經認定為被告有 罪事實之毒品而言。故被告經法院為有罪之科刑判決時,查 獲之毒品,與被告本案所犯並經法院諭知有罪者若全然無關 ,自不得於該有罪判決之主刑下宣告沒收(最高法院100年 度台上字第226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2 至53所示之大麻葉及大麻吸食器,其中大麻吸食器固含有第 二級毒品大麻而無從與之析離,惟大麻葉及該吸食器均為被 告所有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明 在卷(偵9439號卷第27、31頁),而與本案犯罪無關,自不得 併於本案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6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5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依成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蔣得龍、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王怡蓁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資念婷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6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5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品名及數量 備註 1. iPhone6S粉紅色行動電話(含0000000000號SIM卡1枚)1支 供本案製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 2. 電熱鍋爐1臺 供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 3. 正庚烷空瓶4瓶 同上 4. 相思樹皮粉15包(毛重1933.5公克) 同上 5. 白醋1瓶 同上 6. 氫氧化鈉2瓶 同上 7. 氯化鈉3瓶 同上 8. 二甲苯2瓶 同上 9. 富馬酸胺2瓶 同上 10. 正庚烷1瓶 同上 11. 檸檬油1瓶 同上 12. 丙酮1瓶 同上 13. 正庚烷2瓶 同上 14. 甲苯1瓶 同上 15. 濾網1個 同上 16. 吹風機1個 同上 17. PH計1個 同上 18. 電子鍋1個 同上 19. 相思樹粉湯2瓶 同上 20. 電子秤1個 同上 21. 玻璃吸管2個 同上 22. 濾紙1盒 同上 23. 攪拌器具1組 同上 24. 煙油5瓶 同上 25. 燒杯4個 同上 26. 鐵製濾網1個 同上 27. 攪拌器1個 同上 28. 燒杯1個 同上 29. 霧化頭1包 同上 30. 分裝容器1包 同上 31. 氯化鈉訂單明細1張 同上 32. 蘇打粉1包 同上 33. 鍋子2個 同上 34. 鐵製漏斗1個 同上 35. 剪刀1支 同上 36. 鐵製量勺2支 同上 37. 護目鏡1個 同上 38. 自製攪拌器1支 同上 39. 鐵筷攪拌器(短)1組 同上 40. 鐵筷攪拌器(長)1組 同上 41. 燒杯1個 同上 42. 7-11超商交貨便外包裝袋1個 查獲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所用之物 43. 含有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之煙油1瓶(驗餘淨重0.4公克,含瓶子1個) ⒈查獲被告販賣未遂所用之第二級毒品 ⒉110年度安保字第460號扣押物品清單(偵12075號卷第63頁)  ⒊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成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0年北市鑑毒字第001號鑑定書,偵12075號卷第69頁) 44. 棕色溶液6瓶(含瓶子6個) ⒈110年度安保字第37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偵12498號卷第251頁) ⒉送驗單位指定鑑驗1瓶,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成分(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3月11日草療鑑字第1100300221號鑑驗書,檢品編號:B0000000,偵12498號卷第257至259頁) 45. 棕色溶液5瓶(含瓶子5個) ⒈110年度安保字第37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偵12498號卷第251頁) ⒉送驗單位指定鑑驗1瓶,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成分(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3月11日草療鑑字第1100300221號鑑驗書,檢品編號:B0000000,偵12498號卷第257至259頁) 46. 黃色溶液1盆(驗餘淨重387.62公克,含容器1個) ⒈110年度委保字第2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偵12498號卷第215頁) ⒉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成分(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3月11日草療鑑字第1100300221號鑑驗書,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37】,偵12498號卷第257至259頁) 47. 黃色溶液1壺(驗餘淨重521.19公克,含容器1個) ⒈110年度委保字第2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3(偵12498號卷第215頁) ⒉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成分(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3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00300222號鑑驗書,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38】,偵12498號卷第261頁)  48. 霧化頭(含咖啡色液體)1支 ⒈110年度保管字第1360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偵12498號卷第283頁) ⒉送驗單位指定鑑驗1支,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二甲基色胺成分(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3月11日草療鑑字第1100300221號鑑驗書,檢品編號:B0000000,偵12498號卷第257至259頁) 49. 霧化頭(含咖啡色液體)1支 50. 霧化頭(含咖啡色液體)1支 51. 電子煙霧化器1組 與本案犯行無關 52. 大麻吸食器1組 ⒈與本案犯行無關 ⒉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3月11日草療鑑字第1100300221號鑑驗書,檢品編號:B0000000,偵12498號卷第257至259頁) 53. 大麻葉1瓶 ⒈與本案犯行無關 ⒉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3月11日草療鑑字第1100300221號鑑驗書檢驗,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36】,偵12498號卷第257至259頁) 54. 大麻研磨器1組 與本案犯行無關 55. 捲煙紙1組 與本案犯行無關 56. HUAWEI牌咖啡色行動電話1支 與本案犯行無關 57. iPhone7Plus粉紅色行動電話(含0000000000號SIM卡1枚)1支 與本案犯行無關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犯罪事實一、 甲○○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2 犯罪事實二、 (一) 甲○○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3 犯罪事實二、 (二) 甲○○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4 犯罪事實二、 (三) 甲○○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5 犯罪事實二、 (四) 甲○○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6 犯罪事實二、 (五) 甲○○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7 犯罪事實二、 (六) 甲○○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8 犯罪事實二、 (七) 甲○○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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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