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1276號
TCDM,110,訴,1276,20211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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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2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珅瑋


選任辯護人 鞠金蕾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郭宗諺



選任辯護人 歐優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0年度偵字第16550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2301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珅瑋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編號1、4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郭宗諺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
一、吳珅瑋郭宗諺與綽號「雷神索爾」、「阿信」之人,均明 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均屬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 法販賣,竟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聯絡,先 由綽號「雷神索爾」之人以通訊軟體微信刊登販賣毒品之廣 告,經警上網瀏覽後,於民國110年5月10日下午5時4分許, 由喬裝買家之警察以微信暱稱「羅蜜歐」傳送內容為「芒果 還有嗎?」之訊息予微信暱稱「雷神索爾」後,微信暱稱「 雷神索爾」之人即回覆「現在是熊貓跟膠原」等訊息後,而 與喬裝買家之警察達成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交易毒咖啡 包6包(買5包贈送1包)之合意,並相約在臺中市○○區○○街0 00號前見面。綽號「雷神索爾」之人隨即通知綽號「阿信」 之人以FACETIME軟體與吳珅瑋聯絡交易事宜,吳珅瑋遂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郭宗諺一同前往進行交 易,喬裝買家之警察上車後,先將3000元之價金交予吳珅瑋郭宗諺隨即將以信封袋包裝之毒咖啡包6包交付予喬裝買 家之警察,為警當場查獲,吳珅瑋郭宗諺因警方自始欠購 買毒品之真意而不遂,並經警當場扣得如附表1、4至7所示 之物。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 園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 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調查,檢察官、被告 吳珅瑋及其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157頁), 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狀況,均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 情事,亦無顯不可信情況,故認為適當而均得作為證據。是 前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就本案被告吳珅 瑋犯罪事實部分均具有證據能力。
 ㈡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自然關 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 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 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 亦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㈢至被告郭宗諺之辯護人雖以筆錄記載與真實不符為由,爭執 被告郭宗諺於110年5月11日第二次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及 以係傳聞證據為由,爭執證人即同案被告吳珅瑋警詢及偵訊 筆錄之證據能力。然本院業已當庭勘驗被告郭宗諺110年5月 11日警詢錄影光碟,有勘驗筆錄可參;另已傳訊證人即同案 被告吳珅瑋到庭具結接受交互詰問,是本判決直接援引上開 勘驗筆錄及審判筆錄作為認定被告郭宗諺本案犯罪事實之證 據。準此,被告郭宗諺110年5月11日第二次警詢筆錄、證人 即同案被告吳珅瑋警詢及偵訊筆錄,均未經本判決引為認定 被告郭宗諺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自毋庸說明證據能力部分 。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理由及證據:
 ㈠被告吳珅瑋部分:
  1.訊據被告吳珅瑋於偵查及審判中就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見110偵16550卷第29-49、185-190頁,聲羈卷第17-22頁,本院卷第23-26、154-159、334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五隊偵查報告、通訊軟體微信暱稱「雷神索爾」(帳號Locking310)對話紀錄手機翻拍照片、譯文及案件說明(見他卷第5-11、21-33頁)、現場查獲證物照片、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11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138號鑑驗書(見110偵16550卷第143、145、177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5月28日刑鑑字第1100052973號鑑定書(見110偵22301卷第177-179頁)在卷可查,足認被告吳珅瑋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2.被告吳珅瑋於審判中自承其販賣毒咖啡包可賺取每包100 元之利潤(見本院卷第29頁),足認被告吳珅瑋係基於營 利意思而販賣上開毒品,則被告吳珅瑋就本案犯行具有牟 利意圖,亦可認定。 
 ㈡被告郭宗諺部分:
  訊據被告郭宗諺於審判中矢口否認上開犯罪事實,辯稱:11 0年5月10日下午在吳珅瑋車上,吳珅瑋叫我把放在副駕駛座 置物箱內的信封袋拿出來,並叫我拿給別人,我不知道裡面 是毒咖啡包,我否認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云云。辯護人則



為被告郭宗諺辯護稱:吳珅瑋僅告知被告郭宗諺陪他一起上 班,而吳珅瑋曾經告訴被告郭宗諺他在服飾店上班,故被告 郭宗諺當時認為被告吳珅瑋是要送服飾精品給客人,不知道 是要去交易毒品,被告郭宗諺沒有看到信封袋裡面的物品, 也沒有幫吳珅瑋裝毒咖啡包,不能僅因毒咖啡包係因被告郭 宗諺交付予佯裝為買家的警察,即認定被告郭宗諺犯罪云云 。經查:
  1.本案係由被告吳珅瑋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搭載被告郭宗諺,一同前往臺中市○○區○○街000號前,由 被告吳珅瑋收取喬裝買家之警察所交付之價金3000元,由 被告郭宗諺將以信封袋包裝之毒咖啡包6包交付予喬裝買 家之警察等情,業據被告郭宗諺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7 4頁),核與證人吳珅瑋於審判中具結證述相符(見本院 卷第310、312頁),復有員警職務報告可佐(見110偵165 50卷第23頁),自堪認定被告郭宗諺確有將毒咖啡包交付 予喬裝成買家之警察之客觀事實。
  2.被告郭宗諺雖否認販賣毒品之主觀犯意,惟查:   ⑴經本院偕同檢察官、被告郭宗諺及其辯護人當庭勘驗被 告郭宗諺110年5月10日第二次警詢時之錄影光碟,勘驗 結果節錄重點如下:
    ①勘驗結果編號5:
員警甲:你有上車之後,他有叫你去吃飯?
郭宗諺:還沒。
員警甲:然後他就跟你講說跟他去送一下東西就對     了?【00:18:10】
郭宗諺:嗯。
員警甲:你上車才知道,我上車才告訴我,他就告訴   你就對了?【00:18:14】
郭宗諺:《點頭》【00:18:18】
員警甲:你也同意就對了?【00:18:39】 郭宗諺:我已經在車上了阿。【00:18:42】 員警甲:對啦,你說OK就對了?
郭宗諺:嗯對。
員警甲:我已經在車上只好答應他,就對了?
郭宗諺:《點頭》【00:18:51】
員警甲:你坐在副駕駛座嗎?【00:19:01】 郭宗諺:嗯《點頭》【00:19:03】
員警甲:然後呢?到了指定地點之後?你拿東西給警   察?
郭宗諺:嗯《點頭》




員警甲:是從副駕駛?
郭宗諺:他跟我說在副駕駛座下的抽屜裡。【00:19:   20】
員警甲:的那個信封袋裡?
郭宗諺:對。
員警甲:有幾包【00:19:27】
郭宗諺:5包吧【00:19:30】
員警甲:5包。
員警甲:他跟你說等一下會交易5包是不是?【00:1   9:43】
郭宗諺:嗯【00:19:45】
   員警甲:是你裝那5包進去袋子?【00:20:05】    郭宗諺:沒有,我將信封袋拿出來給他。    員警甲:5包已經你放到信封袋嗎?還是他放好?     郭宗諺:已經放好。
    員警甲:他跟你說等一下要交易5包是不是?【00:2         0:18】
    郭宗諺:嗯【00:20:20】
    ②勘驗結果編號7: 
    員警甲:你們到指定地點後,是你毒品交給警方的?    郭宗諺:《點頭》【00:23:09】     員警甲:然後錢誰收的?
   郭宗諺:他。
   員警甲:吳珅瑋收的?
   郭宗諺:嗯《點頭》【00:23:13】    員警甲:然後呢?他收了之後,警察就拔了鑰匙,你         們就跑了就對了?【00:24:15】    郭宗諺:嗯。
   員警甲:是你拿毒品咖啡包給警察?【00:24:22】    郭宗諺:對【00:24:25】
   員警甲:錢是交給吳珅瑋
   郭宗諺:嗯【00:24:27】
   員警甲:然後警察就拔你們車鑰匙?
   郭宗諺:嗯。
   員警甲:熄火你們就開車門逃跑?
    郭宗諺:嗯【00:24:36】
    員警甲:看是不是這樣子?【00:26:18】     《郭宗諺身體往前》
    郭宗諺:嗯【00:26:33】
    ③勘驗結果編號8:  




   員警甲:你跟吳珅瑋什麼關係?
   郭宗諺:朋友。
   員警甲:昨天這件事誰主導的?
   郭宗諺:他。
   員警甲:你是負責把毒品交給客人就對了?【00:27:         39】
    郭宗諺:對。【00:27:44】
   員警甲:你這樣的行為有幾次了?
   郭宗諺:第一次。
   員警甲:就這次而已?
   郭宗諺:對。
   員警甲:你這樣幫他交給客人毒品這樣子,他會給你         什麼利益?你幫吳珅瑋交易毒品的利益為         何?【00:28:35】    郭宗諺:他請我抽K他命【00:29:01】    員警甲:施用愷他命是不是?
   郭宗諺:嗯。
    ④勘驗結果編號13:
   員警甲:問你喔,若成功販毒後你們如何拆帳?   員警甲:若成功販毒後,如何拆帳?金錢交由何人?          你懂意思嗎?
   郭宗諺:嗯。【00:38:22】
   員警甲:怎麼拆帳?
   郭宗諺:沒有,我不知道。
員警甲:沒有拆帳是不是?
郭宗諺:沒有拆帳。
員警甲:然後呢?成功之後的代價就是...免費請你   吃?【00:38:41】
郭宗諺:《點頭》【00:38:46】
員警甲:是這樣子嗎?
郭宗諺:嗯《點頭》
員警甲:錢都是他收就對了?
郭宗諺:《點頭》
員警甲:他只是請你抽K菸?【00:39:39】 郭宗諺:《點頭》【00:39:41】
員警甲:你每日獲利為何?如何抽成?包括這次【0   0:39:56】
郭宗諺:沒有拆帳,沒有獲利【00:40:03】 員警甲:沒有拆帳怎麼獲利。
員警甲:沒有獲利就對了?【00:40:15】



郭宗諺:對【00:40:17】
員警甲:你於何時開始從事販賣毒品工作?至今獲利   多少?【00:40:32】
郭宗諺:今天,無獲利【00:40:35】
員警甲:是昨天吧?
郭宗諺:喔昨天。
員警甲:你是幫忙吳珅瑋把毒品拿給人家、客人?   【00:40:56】
郭宗諺:《點頭》【00:41:03】
員警甲:你只有昨天而已嗎?
郭宗諺:《點頭》【00:41:10】
    由上開勘驗結果可知,被告吳珅瑋於車上雖未明示被告 郭宗諺要前往送達毒咖啡包,但由被告郭宗諺上開警詢 時之回答,被告郭宗諺顯然對於被告吳珅瑋欲駕車前往 交易毒咖啡包,以及其從副駕駛座置物箱所拿取之物品 為毒咖啡包等節均有認識,甚至承認其可藉此取得免費 施用愷他命香菸之好處;否則,若被告郭宗諺主觀上認 知被告吳珅瑋係在從事精品服飾之交易,則於警察詢問 被告郭宗諺幫被告吳珅瑋販賣毒品之利益為何、何時開 始販賣毒品等問題時,被告郭宗諺理應堅決否認,然被 告郭宗諺卻向警方供承:我幫被告吳珅瑋販賣毒品之利 益是被告吳珅瑋會請我抽K他命、我是今天開始販賣毒 品工作,尚無獲利等語,堪認被告郭宗諺主觀上對於販 賣毒品具有認識,其辯稱案發時不知道其交付給警察之 物品為毒咖啡包云云,殊無可採。
   ⑵再者,證人即同案被告吳珅瑋於審判中具結證稱:我是 將毒品放在前面的手套箱,我就請郭宗諺幫我裝進去信 封袋拿給警察,毒品在信封袋之前是用透明夾鏈袋裝著 ,毒咖啡包是用鋁箔包裝,郭宗諺幫我從大透明夾鏈袋 中拿出6包毒咖啡包,再幫我裝到信封袋裡面,所以郭 宗諺有看到這個包裝,郭宗諺之前有問過我那是什麼, 我跟他說「這是咖啡」,我不清楚他知不知道「咖啡」 的意思為何;郭宗諺知道我有在賣毒,可能是聊天過程 中聊到,這次出門前他就知道我在賣毒,我忘記我何時 何地跟他說的,但我確實有跟郭宗諺說過我在賣毒等語 (見本院卷第312-313、318-319頁)。衡情市售之合法 咖啡包通常均係以外觀精美之塑膠袋或紙盒整體販賣, 少有散裝販賣之情形,且以6包咖啡包售價高達3000元 之情節以觀,被告郭宗諺應能查悉其從副駕駛座置物箱 取出之咖啡包並非尋常之咖啡包,參以證人吳珅瑋證稱



其曾告知被告郭宗諺其在販賣毒品,及由被告郭宗諺上 開警詢時陳述之內容,堪認被告郭宗諺對於其所取出交 付之物為毒咖啡包之事,有所認知,且亦知悉被告吳珅 瑋110年5月10日當日從事販賣毒咖啡包之交易甚明,是 被告及辯護意旨均辯稱被告並無主觀犯意云云,要無可 採。
   ⑶況且,被告郭宗諺因於107年8月間,與另案被告共同販 賣第三級毒品毒咖啡包、愷他命,為警循線當場在被告 郭宗諺身上查獲毒品,並經本院108年度少訴字第14號 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以被告郭宗諺該案販賣 毒咖啡包、愷他命之交易方式及查獲過程,堪認被告有 相當經驗足以判斷被告吳珅瑋係在從事販賣毒品之犯罪 行為,亦核與被告郭宗諺於檢察官訊問時即自陳:我知 道牛皮信封袋裡面裝的是毒咖啡包,我也知道吳珅瑋是 在送毒咖啡包等語相符(見110偵16550卷第188頁), 益徵被告郭宗諺主觀上對於被告吳珅瑋係從事販賣毒品 等節,有所認知。
⑷辯護意旨雖質疑證人即同案被告吳珅瑋於審判中證述被 告郭宗諺從副駕駛座置物箱內取出咖啡包之過程前後矛 盾。然按刑事訴訟制度除具有維護被告訴訟防禦權之功 能外,並兼有發現真實之重要目的。故證人之陳述有部 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 法院仍得本於職權詳為調查,斟酌各方面之情形,依自 由心證判斷其孰為可信,非謂稍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 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尤其關於行為動機、手段、方法 及結果等細節方面,證人有時因觀察角度、記憶能力、 詢(訊)問方式及陳述時之情緒等因素,所述難免詳簡 不一或略有出入;但若對於基本事實之陳述果與真實性 無礙時,仍非不得予以採信(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 881號判決要旨參照)。證人吳珅瑋於110年5月11日法 官訊問時即稱:毒咖啡包本身就有包裝袋,是郭宗諺在 副駕駛座將6包毒咖啡包裝到紙袋內等語(見110聲羈28 8卷第19頁),核與其於審判中具結證稱係請被告郭宗 諺將毒咖啡包放到信封袋內等語(見本院卷第312頁) ,大致相符,至證人吳珅瑋所述被告郭宗諺究竟係從夾 鏈袋一次拿取毒咖啡包6包放入信封袋,或是將毒咖啡 包2包、4包置入信封袋,核屬細節內容,尚難僅因證人 吳珅瑋所述有些許出入,即全盤否定證人吳珅瑋之證述 。況且,證人吳珅瑋本案指證被告郭宗諺,並不能為其 求得本案減刑之寬貸,對證人吳珅瑋並無利益可言,是



證人吳珅瑋是否有誣指被告郭宗諺之動機,實屬有疑; 又證人吳珅瑋若是故意誣陷被告郭宗諺,其理應事先套 好證詞,豈會說詞漏洞百出,使被告郭宗諺及其辯護人 有彈劾其證述之機會,是辯護意旨以此為由爭執證人吳 珅瑋證述之可信性,尚非可採。
  3.被告郭宗諺於警詢及偵查中均自承其可藉此獲得免費施用 愷他命香菸之好處,有本院勘驗筆錄及110年5月11日訊問 筆錄可佐(見本院卷第272、277頁,110偵16550卷第188 頁),足認被告郭宗諺係基於營利意思而販賣上開毒品, 則被告郭宗諺就本案犯行具有牟利意圖,亦可認定。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吳珅瑋郭宗諺(下稱被告2 人)上揭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為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均不得販賣。 ㈡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 條第3、6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
 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係對混合2種以上毒品之特殊要 件予以加重處罰,乃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 重,自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為另一獨立之犯罪型態,起 訴意旨認被告2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 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尚有未洽,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 一,且經本院告知變更後之罪名(見本院卷第335頁),已 無礙被告2人訴訟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㈣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2301號移送併 辦被告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與原起訴之犯罪 事實為同一案件,爰由本院併予審理。
 ㈤被告2人與「雷神索爾」及「阿信」就本案上開犯行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㈥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1.被告2人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之規定,除適用其中最高級別 即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法定刑外,並加重其刑。
  2.按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 刑減輕之,刑法第25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2人係與佯 為買家之警察進行毒品交易,警察實際上並無購買毒品之 真意,且警方亦在旁監控,事實上不可能真正完成買賣, 是被告2人所為僅能論以販賣未遂,其所生危害較既遂犯 為輕,爰各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



  3.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 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 ,被告吳珅瑋就本案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行,業如前 述,應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遞減輕。至被告郭宗諺於 審判中則否認犯行,自無前揭減刑規定之適用。  4.按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 ,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固有明文。然被告吳珅瑋於偵查 中所述之毒品來源「阿信」,因未提供具體資料予警方追 查,故檢警並未因而查獲「阿信」,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10年7月16日中檢謀年110偵16550字第1109068127號函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0年7月14日中市井刑 五字第1100026312號函及職務報告可參(見本院卷第111 、113-115頁),足認本案並未因被告吳珅瑋供述而查獲 其毒品來源,尚無依前揭規定減輕其刑之適用。  5.按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 必以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為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 重者,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應先依法定 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始得為之;若有2種 以上法定減輕事由,仍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遞減其刑後, 猶嫌過重時,始得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最高法 院105年度台上字第952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444號判決 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吳珅瑋本案經適用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刑法第25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遞 減後,最輕已得量處至有期徒刑1年9月,衡諸社會一般人 客觀標準及其販賣毒品數量等情,尚難謂有過重而情堪憫 恕之情形,自無從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至被告郭宗諺本 案經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後,最 輕已得量處至有期徒刑3年6月,並無法重情輕之情形,且 為使毒品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7條第2項業已修正明文規定被告須於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犯罪,始有減刑之適用,倘本案再適用刑 法第59條對被告郭宗諺酌減其刑,無異使法院得以此種方 式架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修法目的,自非 妥適,是就被告郭宗諺並無適用刑法第59條餘地,附此敘 明。
 ㈦爰審酌被告2人不思守法自制,不知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為 賺取不法利益,竟鋌而走險欲販賣系爭毒咖啡包予他人施用 ,且其等販賣之毒咖啡包,多以年輕族群為主要販賣對象, 嚴重影響我國未來之生產力及競爭力,且足使施用者因施用



毒品而散盡家財、連累家人,或為購買毒品而衍生其他犯罪 ,危害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甚鉅,殊值非難;復考量被告2 人本案販賣數量尚非甚鉅,其情節與一般大盤、中盤毒梟有 間,且係由被告吳珅瑋立於主導地位,被告郭宗諺僅是從旁 協助;再參以被告吳珅瑋偵審均坦承犯行,被告郭宗諺則於 審判中改口否認犯行;兼衡其等之學經歷、家庭生活經濟情 況(詳見本院卷第33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四、沒收:
 ㈠查獲之毒品: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 驗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毒品成分詳如附表編號1備註 欄所示),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5月28日刑鑑字 第1100052973號鑑定書(見110偵22301卷第177-179頁), 且為被告2人本案販賣未遂之毒品,業據被告吳珅瑋供述明 確(見本院卷第330頁),核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於被告2人犯罪主文項下各宣告沒收。上開物品及 其包裝容器均難與其內含之毒品成分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 與必要,應視同違禁物,併予宣告沒收。至送驗耗損部分之 毒咖啡包內容物,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㈡犯罪所用之物:
  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 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物,為被告吳珅瑋販賣毒品時聯 繫交易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330頁) ,是上開物品應依前揭規定,於被告吳珅瑋犯罪主文項下宣 告沒收。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業據被告吳珅瑋供稱係供己施 用等語(見本院卷第330頁),與本案販賣毒咖啡包無關, 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而扣案如附表編號3、8、9所示 之物,卷內無證據證明上開物品與本案有關;另本案為警察 喬裝買家交易而屬販賣毒品未遂,並無沒收犯罪所得之問題 ,亦無從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10、11所示之物。是以,上開 物品均不在本案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6項、第9條第3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25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順淑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郭逵、洪志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江健鋒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 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扣押處所 鑑定結果 1 毒咖啡包(含包裝袋) 38包 臺中市○○區○○街000號前 ㈠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11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138號鑑驗書(偵16550卷第177頁) ◎鑑驗結果: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熊貓圖示綠色包裝 (內含綠色粉末) 驗前淨重:4.7205公克 驗餘淨重:3.6716公克 檢出結果: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 卡西酮、甲基-N,N- 二甲基卡西酮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6) 檢品外觀:晶體 驗前淨重:1.5745公克 驗餘淨重:1.5684公克 檢出結果:三級毒品愷他命 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5月28日刑鑑字第1100052973號鑑定書 ◎鑑定結果:  1.送驗證物:咖啡包,38包,分別予以編號A1至A38  2.編號A1至A38:經檢視均為綠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⑴驗前總毛重223.23公克(包裝總重約35.72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87.51公克。   ⑵隨機抽取編號A8鑑定:經檢視內含淡綠色粉末。    ①淨重4.75公克,取0.65公克鑑定用罄,餘4.10公克。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③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2%。   ⑶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A1至A38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75公克。   2 愷他命 1包 3 智慧型手機 (門號0000-000000號) 1支 無 4 智慧型手機 1支 5 智慧型手機 1支 6 智慧型手機 1支 7 智慧型手機 1支 8 智慧型手機 (IMEZ000000000000000) 1支 9 智慧型手機 (門號0000-000000號) 1支 10 現金 新臺幣115200元 11 現金 新臺幣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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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