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廖珏郡
受 刑 人 游洺棋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珏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廖珏郡因受刑人游洺棋詐欺案件,經 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 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 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 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 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游洺棋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具保人廖珏郡出 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 被告現金保證書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嗣受刑人所犯上開案 件業經法院判刑確定,受刑人於保釋後,經聲請人傳喚,無 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執行拘提無著,具保人經通知亦 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通知書及送 達證書影本各1份、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影本2份、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0年10月27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100043 643號函及所附拘票影本、拘提報告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署110年11月1日竹檢永執憲110執更助199字第1109038346號 函所附拘票影本、拘提報告書各1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 個人基本資料2份、在監在押紀錄表、完整矯正簡表各1份存 卷可稽。又受刑人迄今仍逃匿未到案執行乙節,另經本院依 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
考,顯然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 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司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