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0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健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110 年度執聲字第2707號、110年度執字第12519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 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 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 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0條第1 項 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因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 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是檢 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衡酌 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 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 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已執行完畢 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予敘明 。又本件檢察官僅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2罪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牽涉案件情節單純,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 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 ,尚與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 旨無違,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附表: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詐欺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40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10月25日 109年11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3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18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610號 110年度沙簡字第409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6月30日 110年8月16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610號 110年度沙簡字第40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8月17日 110年9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775號(易科繳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5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