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0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文榮
兼具 保 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
沒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文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兼具保人高文榮(下稱受刑人)因竊 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受 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 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 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 法第 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110年度偵緝字第486號),經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 1萬元,由受刑人自行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此有被告 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復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偵查案卷查明屬實。嗣該案經本院110年 度中簡字第1087號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乃送達執行傳票至 受刑人之住居所命受刑人到案執行,然受刑人並未遵期到案 執行,亦無法拘提到案,復查無受刑人有受羈押或在監執行 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有臺中地檢察署通知、送達證 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員警報告書、受刑人 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監在押簡表在卷可憑,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首開規 定,自應將受刑人自行繳納之保證金沒入,實收利息併沒入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