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985號
TCDM,110,聲,3985,2021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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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9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嘉杰


具 保 人 林柄宏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柄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柄宏因受刑人陳嘉杰犯侵占案件, 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 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條第1 項規定,聲請 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刑事 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 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侵占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 由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其釋放,此有刑事被告現 金保證書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在卷可稽。嗣受刑人因 上開案件經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51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6月確定,此亦有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可資憑考。嗣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應於民國110年9月6日下午4 時10分到案執行,並通知具保人應督促受刑人於上開時間到 案。詎受刑人竟未遵期到案,經聲請人依法拘提受刑人亦未 有所獲,且受刑人迄今仍未再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節,有送 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戶役政 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及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表等資料存卷可證,是受刑人逃匿 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均應予 以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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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