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933號
TCDM,110,聲,3933,202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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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9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載弼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
聲付字第7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載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載弼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13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司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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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