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9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世閔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世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世閔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0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